鄭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編輯:南陽樓市網
2002年01月18日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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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鄭州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為地上無定著物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抵押、出租提供咨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服務活動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經營活動。
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技術等咨詢服務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經紀,是指接受委托為房地產買賣、抵押、租賃、修繕的當事人提供居間介紹、代理以及代辦房地產有關手續(xù)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縣(市)、上街區(qū)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事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恪守職業(yè)道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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