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編輯:南陽樓市網
2002年06月13日00:00
來源:南陽樓市網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1年7月23日建設部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俞正聲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條修改為:“有經營期限的企業(yè)以其所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yè)的經營期限”。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修改為:“(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的:“房產變更登記”修改為“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六、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抵押人占用與管理的房地產發(fā)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的房地產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損失使抵押房地產價值不足以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
七、第五十一條修改為:“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時,抵押人違反前述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不依法清理債務,也不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規(guī)定》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發(fā)布。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1997年5月9日建設部令第56號發(fā)布,2001年8月15日根據(jù)《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抵押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地上無房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guī)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xù)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第四條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第五條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
第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于教育、醫(y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yè)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ㄎ澹┍灰婪ú榉�、扣押、監(jiān)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九條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房地產抵押后,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額部分。
第十條以兩宗以上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視為同一抵押房地產。但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十二條以享受國家優(yōu)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以集體所有制企業(yè)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yè)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以中外合資企業(yè)、合作經營企業(yè)和外商獨資企業(yè)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但企業(yè)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但企業(yè)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有經營期限的企業(yè)以其所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yè)的經營期限。
第十八條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條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fā)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以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二十二條設定房地產抵押時,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xié)商議定,也可以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抵押房地產投保的,抵押人應當將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shù)牡谝皇芤嫒恕?br>
第二十四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繼續(xù)有效,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時,其房地產合法繼承人或者代管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三章 房地產抵押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盅喝�、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ǘ┲鱾鶛嗟姆N類、數(shù)額;
(三)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
�。ㄋ模┑盅悍康禺a的價值;
�。ㄎ澹┑盅悍康禺a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
�。﹤鶆杖寺男袀鶆盏钠谙蓿�
�。ㄆ撸┑盅簷鄿缡У臈l件;
�。ò耍┻`約責任;
�。ň牛幾h解決方式;
�。ㄊ┑盅汉贤喠⒌臅r間與地點;
�。ㄊ唬╇p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條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ㄒ唬秶型恋厥褂脵嘧C》、《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編號;
�。ǘ┮呀患{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ㄈ┮淹度朐诮üこ痰墓こ炭睿�
�。ㄋ模┦┕みM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ㄎ澹┮淹瓿傻墓ぷ髁亢凸こ塘�。
第二十九條抵押權人要求抵押房地產保險的,以及要求在房地產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轉讓抵押房地產或者改變抵押房地產用途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中載明。
第四章 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shù)椒康禺a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ㄒ唬┑盅寒斒氯说纳矸葑C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ǘ┑盅旱怯浬暾垥�;
�。ㄈ┑盅汉贤�;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ㄎ澹┛梢宰C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梢宰C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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