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時注意什么
編輯:南陽樓市網
2004年06月16日09:35
來源:南陽樓市網
客戶購房進入實質性階段時就要與房地產開發(fā)商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現(xiàn)在的正式合約書都是統(tǒng)一制式的標準文本,里面已標明了應該簽署的各項主要條款,客戶只須在空格內填上文字數據即可。但作為購房客戶,花巨款買一套房子畢竟是一件大事,在簽字時有些關鍵地方還應多加注意。
第一,在合約書中,應注明與發(fā)展商談定的付款方式與位價,是按揭付款還是工程期分期付款。如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繳款時間應明確注明。
第二,發(fā)展商付交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寫明確,應明確到某年某月某日交屋,而不應用模棱兩可的措詞來表達,因為這里涉及到逾期交房的違約問題。
第三,對于購置房屋的面積要明確注明銷售面積(含分攤的公用面積)是多少、實際使用面積是多少,F(xiàn)在政府規(guī)定面積誤差(即當初購買時的面積與最終交屋時的實測面積誤差)在±5%以內均屬正常,發(fā)展商多退少補。如最終面積誤差超過±5%,客戶有權要求退房并追加利息損失,F(xiàn)在在南方城市如上海,甚至規(guī)定發(fā)展商實測面積大于客戶購置面積時客戶將不必追補面積款,而實測面積小于購置面積,發(fā)展商還要退款。
第四,應提出天然氣或煤氣的準確通氣時間。因煤氣公司有規(guī)定,必須等到樓宅入住率達70%時才通氣源。因此,雖然煤氣管道已通,但客戶尚有可能用不上煤氣,給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所以,在合約上應注明氣源通氣的準確時間或注明如應入住率不夠不能按時通氣時發(fā)展商采取的應急辦法。
第五,應在合同中明確提出產權證發(fā)放到手中的準確時間。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產權證發(fā)放比較慢,但也應注明一個合適的日期,發(fā)展商不能無限期的拖發(fā)產權證。
第六,發(fā)展商在與客戶簽約時,除簽署正式合同外,為了更清晰地闡述協(xié)議內容,往往還會讓客戶再簽署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如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的免賠責任。一般情況下,發(fā)展商簽此合同,主要是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的規(guī)避風險的一種方式。但客戶也應多加注意,仔細研讀補充條款,以免落入某些不法商人的文字陷阱。
一般而言,簽約時最重要的就是上述幾個問題,但對其他條款也不應忽視,能提前在發(fā)展商處拿到影印件的,更應回家仔細研究,一定要做一個明明白白的購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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