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強制拆遷目前存在著許多法律問題,本案即體現(xiàn)了三處:
首先,誰享有強制拆遷權?強制拆遷權可以說是行政強制權的一種,我國還沒有一部統(tǒng)一的行政強制法,因而對于行政強制權也無統(tǒng)一規(guī)定。但依法理而言,行政機關某一權力的享有必依法律授權,正所謂權力乃“法無規(guī)定不可為”。在本案中,《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被拆遷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nèi)未搬遷的,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有權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而本案的被告正是得到了江津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因此享有強制拆遷權。
其次,行政強制行為應遵循哪些法律規(guī)定?雖然我國沒有《行政強制法》,但對于行政強制的法律規(guī)定卻不少,合法的行政強制一定要有合法的執(zhí)行依據(jù)。在本案中,行政拆遷時依據(jù)的江津拆裁(2002)17號行政裁決書已被法院撤銷。因此,被告強制拆遷的這一行為應屬于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最后,強制拆遷的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是指權利受到侵害的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nèi)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本案中,強制拆遷時具體行政行為,我國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因此,原告在2004年11月16日起訴被告在2002年11月20日的行政行為,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網(wǎng)站提示:行政強制拆遷必須有合法的行為依據(jù),否則為違法行政行為,對于因此而給行政相對人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應給予相應的賠償。另一方面,行政相對人應明確知曉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以便于及時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行政相對人訴權或期限的,起訴期限從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法條鏈接】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nèi)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nèi)容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